广东医学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期限
(一)申请人资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文化素养,心身健康。
3.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4.具有宽广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深入了解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国际研究前沿,掌握学位研究的先进研究方法和临床技术;具有较强科学思维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学科研究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理论和技术领域作出创造性成果。
5.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强的外文阅读能力、外文写作能力和外语语言交流能力,可顺畅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6.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三大检索”( SCI 、 EI 、 ISTP )源刊上反映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学术论文,论文影响因子2分或以上,且论文的第一产权必须是广东医学院。
7.学位论文具有创造性的见解,导师认为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符合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可以提交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申请期限
学校每年定期(一般在每年6月下旬)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向dhy大红鹰充值中心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至少在每年学校授予学位之前3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并至少在学校授予学位之前15天完成论文答辩工作。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的格式
博士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要求参照《广东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与规范》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超过15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二)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1.论文应对所在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3.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如果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条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学位申请书2份;
(二)在“三大检索”( SCI 、 EI 、 ISTP )源刊上发表的与学位课题相关的论文原件(第一作者,论著)1篇;
(三)开题报告2份;
(四)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成绩表;
(五)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3位专家评阅书各2份);
(六)答辩资格审查表;
(七)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
(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与决议书2份;
(九)广东医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投票表;
(十)毕业研究生登记表2份;
(十一)研究生学籍表;
(十二)学位论文6本(4本交研究生学院,2本交图书馆)、摘要1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和摘要);
(十三)课题原始实验记录本(研究生学院审查,招生学科保存);
(十四)科研成果复印件。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研究生须在答辩前3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交经导师审核同意提交的学位论文,并填写《广东医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式2份。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由招生学科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审批或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单盲或双盲评阅,论文评阅专家至少包含3位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博士学历和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
(三)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专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的质量,并提出意见。
1.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
5.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
(四)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全体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了相应的学位水平要求,可以参加答辩者,申请人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参评论文须修改后才能答辩,导师应指导和督促学生针对所提问题认真修改论文,并签名确认,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须修改后才能答辩的,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评阅人中有一人明确认为论文未达到相应的学位水平要求的,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指导教师和博士培养学科推荐、研究生学院批准,由研究生学院发函邀请。
(二)答辩委员会必须至少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所有答辩委员会专家必须是具有博士学历的正高职称人员,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负责接待院内外答辩委员会专家、组织答辩工作、记录会议记录、填写有关表格及全部答辩材料,整理后上报研究生学院。
(三)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递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四)答辩委员会专家的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2/3及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博士学位方为通过答辩。答辩委员会专家应对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作出评语,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全体成员签字后,由答辩秘书报送研究生学院和分管校长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对于答辩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须修改后再提交答辩,则申请人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还需同时满足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7年的规定。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六)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是否允许未获得通过的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若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重新答辩完成的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6. 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对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应占全体委员的2/3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九)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不超过7年或在学校批准延长期内)重新向研究生学院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十)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申请人用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2.学位论文不是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或重复前人的工作,得出的结论无任何创新;
3.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4.科研设计方案明显不合理,或查实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有造假行为;
5.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和明显进步,或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无突出表现和未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或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他学术失范行为、严重舞弊作假及违纪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十二)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学院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日期为准。博士学位证书在名单公布2周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学院办理。发出证书的同时,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寄送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存档。
(十三)学校每年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对于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异议,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调查处理;在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公、或者出现明显学术错误的,由有关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供相应证据,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
(二)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1.申请。未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审查。研究生学院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申请人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驳回复议申请;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3.复议。由研究生学院聘请不少于2位本学科的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专家一致同意进行答辩,应由二级学院重新组织复议答辩。如复议答辩通过,则按正常程序提交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月内完成,复议结果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未通过学位授予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研究生学院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提交到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讨论复议议题。主席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研究生学院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研究生学院应在收到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从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