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y大红鹰充值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dhy大红鹰充值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dhy大红鹰充值中心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七条学生同时有两种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处分期分别计算;应当给予两个相同种类处分(仅限于警告、严重警告)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为两个相同种类处分期限之和。
第八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新处分与原处分的种类不同的,处分期分别计算;新处分与原处分种类相同(仅限于警告、严重警告)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九条初次违纪,情节和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如实陈述违纪行为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的;
(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免予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实施违纪行为后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八)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九)系违纪行为组织、策划者的;
(十)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一)本办法或学校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行为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理。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对前者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可以视情况从轻或者减轻。
第十二条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种奖励、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构成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有三次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四)有二次应受记过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构成犯罪,受到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十日以上行政拘留、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学校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其他行政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但不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或者不予处罚的,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同时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或者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其他行政法律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相应条款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制作、张贴、投递、散发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宣传材料的,或者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散布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条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制作、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或学校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侵入他人网络,造成危害的;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
(三)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盗窃、删除、修改、增加,情节严重的;
(四)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或学校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结伙伤害他人的;
(二)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多人的;
(三)持械伤害他人的;
(四)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五)伤害学校教职工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校纪处分的;
(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七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身份,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申请贷款或者签署合同的;
(二)冒领他人财物的;
(三)盗用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账号登录互联网并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节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条故意毁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故意毁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按累计数额处理,并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盗窃或者多次诈骗公私财物的,按累计数额处理,并从重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侵占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持械打架斗殴的;
(二)多次打架斗殴的;
(三)三人以上打架斗殴的;
(四)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
(五)在重要活动场合打架斗殴,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影响恶劣的。
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有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校园内赌博,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学校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校园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内非法制造、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教室、实验室、办公区域、食堂、图书馆或者校内集会现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校内实施下列行为,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擅自燃放易燃易爆品的;
(二)擅自焚烧物品的;
(三)随意抛洒物品的;
(四)毁损、擅自移动或者隐匿各类安保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的。
第四十条 扰乱学校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场内燃放易燃易爆品的;
(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情节严重的;
(三)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四)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严重扰乱教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区、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内违法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或者经批准组织成立的学生社团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给予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帮助违法违纪人员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拒不执行学校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者攀折花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擅自张贴广告、悬挂条幅等,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学籍管理、考试纪律、学术诚信准则、见习和实习管理、教室和实验室管理、图书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及其他学校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理机构、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dhy大红鹰充值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决定学生违纪处理事项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处和教务处处长分别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全保卫处和后勤保障处正副处长、学生处和教务处副处长、研究生院副院长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校学生会主席组成。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设秘书2名,分别由学生处和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学院发现学生有涉嫌违纪的行为的,应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关部门配合学院说明情况和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构成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跨学院、跨校、非本校人员与本校学生之间、本校非学生人员与本校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或学生处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生所在学院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认为应予处理的,可以直接向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对于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对该处理意见是否具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形式审查。初步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归入学生处分材料。
第五十三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将初步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
告知和陈述、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书面记录。告知和陈述、申辩结束后,学生和工作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如学生拒绝签字,工作人员应当在记录上作出说明。
告知和陈述、申辩材料归入学生处分材料。
第五十四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违纪案件,应当召开会议讨论。会议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决议应当经超过二分之一的到会委员同意。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直接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或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给予处分并送达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处分决定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可以隐去相关信息或不予公布。
第五十七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将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并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及二名学生见证人签字并作出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至学生入学时所填写的联系地址;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首页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dhy大红鹰充值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九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如未再受处分,可以在处分期满时提出处分解除的书面申请。
第六十条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该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dhy大红鹰充值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包括学位授予资格),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提及的、应给予处分的情况,可参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dhy大红鹰充值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校学工〔2017〕13号)同时废止。发生在本办法施行以前的违纪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依照本办法处理。